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恢字第0102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仲平
审判员 黄红毅
审判员 邓 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