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桑法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运辉,曾用名唐华,男,1980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8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诉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运辉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3年7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勃、书记员韦绪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唐运辉在上洞街乡的一网吧上网,通过QQ和彭某聊天,并以带彭某出去挣钱为由,将彭某带至上洞街乡的一个小旅馆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唐运辉便将彭某带至吉首市,把彭某介绍到“魅力湘西”大酒店719房间休闲中心、湘运酒店及铁道大酒店内的休闲中心多次卖淫,时间长达半个多月,唐运辉从中获利数千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唐运辉多次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唐运辉只把彭某带到吉首市并介绍到酒店的休闲中心上班,我没有直接介绍彭某卖淫,是酒店休闲中心的老板多次介绍彭某卖淫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唐运辉在桑植县上洞街乡的一网吧上网,通过QQ和彭某(女,15岁)聊天,并以带彭某出去挣钱为由,将彭某带至上洞街乡的一个小旅馆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唐运辉将彭某骗至吉首市,诱使彭某到“魅力湘西”大酒店719房间休闲中心、湘运酒店及铁道大酒店内的休闲中心等处卖淫,时间长达半个多月,唐运辉从中获利数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彭某的陈述,2012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自己和唐华(又名唐运辉)等几个人一起到桑植县上洞街乡街上的网吧里上网,后是唐华请自己上网的,大约到了晚上九时许,唐华把自己带到一个二楼的房间里,强行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下午,唐华打电话叫来了一部小车,自己和唐华一起坐车到了永顺县住了一个晚上,后一起坐车到了吉首市,在吉首市,自己和唐华住到铁道大酒店里,住了一个多星期,唐华就叫自己去上班,唐华强迫自己到吉首市的湘运宾馆、“魅力湘西”酒店等地方卖淫以及逃跑、报案的过程,唐华在强迫自己卖淫期间没有打过自己等。证明被害人彭某被唐运辉诱骗至吉首市卖淫的事实。
2、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明,彭某甲的女儿被害人彭某是1997年1月10日出生,初中一年级后就辍学了。彭某外出后寻找过,未果。后来,彭某自己跑回来了,称被唐华带到吉首市并被强迫卖淫以及报案等事情经过。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吉首市“魅力湘西”大酒店的8719房间被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长期承包后开设了美容美发厅。
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自己和唐华(唐运辉)是好朋友,经常一起玩。2012年11月初,唐华来到吉首市,自己在吉首市铁道大酒店地下室的美容美发屋找到唐华,当时唐华带有一个女孩(彭某)并住在一起,自己和唐华及彭某玩了四、五天后,唐华就把彭某带到“魅力湘西”大酒店的719房间从事卖淫活动,彭某卖淫所得的钱是唐华拿着的,彭某在吉首市卖淫大约二十天左右,唐华没有打、骂过彭某。之后,彭某就不见了,自己帮忙找过彭某,没有找到。证明被告人唐运辉诱骗彭某至吉首市后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
5、证人向某甲的证言,自己在桑植县上洞街乡街上开设有家庭旅馆,大约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七点多钟,一个20多岁的男人在自己开设的旅馆里开了一间二楼的房间,晚上九点多钟,一个30多岁的男人带着一个十四五岁的小姑娘到房间里睡觉,一直到第二天中午才起床,房间也搞得特别肮脏。下午,自己问那个小姑娘是否吃过饭时,听见那个30多岁的男人用手机给别人打电话讲:“我没有钱了,你来接我,今天这个货很好,可以赚到钱。”下午五点左右时,来了一辆黑色小轿车把他们接走了。证明案发前唐运辉带彭某在上洞街乡一旅馆内住宿的事实。
6、辨认笔录(二份)证明,被害人彭某、证人陈某甲通过对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十六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唐运辉就是带着彭某卖淫的人。
7、现场指认工作记录及被害人彭某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彭某指认了与被告人唐运辉上网的网吧及发生性关系的旅馆的现场位置、地点及现场情况。
8、现场指认工作记录及被告人唐运辉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唐运辉带着被害人彭某到吉首市“魅力湘西”大酒店、铁道大酒店、湘运宾馆等地方卖淫的现场位置、地点及现场情况。
9、桑植县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被害人彭某有性生活史。
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唐运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时间、地点。
11、被害人彭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彭某的身份情况及案发时已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唐运辉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唐运辉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唐运辉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1初的一天下午,自己在网上和彭某聊天,以带彭某出去挣钱为由,将其带往桑植县上洞街乡一旅馆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下午自己叫朋友开小轿车到上洞街乡来接,和彭某一起到了永顺,然后到了吉首市,住进吉首市铁道宾馆的休闲中心,住了一个多星期,自己告诉彭某要想挣钱就去上班(指从事卖淫),彭某就自己去了,然后自己给“魅力湘西”酒店等休闲中心的老板讲:“这个女孩就放到你们店子里面上班。”彭某每次卖淫后所得的钱都给自己拿着,后两人平分,自己没有强迫过彭某卖淫。证明唐运辉诱骗彭某卖淫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运辉为达到赚钱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运辉构成介绍卖淫罪,因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唐运辉的犯罪行为符合引诱卖淫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虽引诱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多次引诱被害人卖淫,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运辉属情节严重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唐运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运辉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引诱他人卖淫,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运辉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谷 川
审  判  员 向佐春
人民 陪 审员 郑晓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代 恋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