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殷涌,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费跃辉,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涌与被执行人费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358301.2元,未执行标的358301.2元,经本院到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费跃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殷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费跃辉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殷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费跃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殷涌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伟国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