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477-1号
申请执行人邓树海,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榔梨镇三合村合塘明组770号。
被执行余立兵,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柴家山居委会四组,住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社区居委会尚城B511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执字第47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6月5日依法委托湖南永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余立兵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尚城B栋511号房(权证号:710024548,面积96.4平方米)。2013年7月9日,竞买人邓铁胜(身份证号:)以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尚城B栋511号房(权证号:710024548,面积96.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邓铁胜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邓铁胜时转移。
二、买受人邓铁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文罗生
审判员 邹 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