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未依法送达给原审被告李某的情况下,径行作出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上诉人李某。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铁霞
审判员 王德华
审判员 许 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