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芙民初字第53-4号
原告刘令。
委托代理人谈建平,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蔚。
委托代理人黎军,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文杰,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
委托代理人李南云,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令与被告戴蔚、张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令于2013年7月26日以本案疑难复杂,关键证据尚需取证,短时间无法获取。故申请中止审理此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伍丹文
人民陪审员 陈正军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丹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