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楼民吕初字第102号
原告黄支农,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徐航,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鹏,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英,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
原告黄支农诉被告苏鹏、被告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颂利独任审判,书记员曹成担任本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支农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鹏、余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支农诉称:原告与被告苏鹏系朋友关系,被告苏鹏称在外投资急需资金周转,多次找原告请求借款。2012年10月11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35600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口头承诺尽快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今分文未付。被告苏鹏与被告余英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6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鹏未予答辩。
被告余英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支农与被告苏鹏系朋友关系,被告苏鹏以在外投资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现金135600元,被告出具了借据一张“今借到黄支龙人民币壹拾叁万五仟陆佰元整。”,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来本院。
另查明,被告苏鹏与被告余英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月12日登记结婚。
以上事实,有被告苏鹏出具的借据一份,两被告结婚登记资料一组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苏鹏与原告黄支农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被告苏鹏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苏鹏与被告余英于2003年1月12日结婚,此笔借款发生时间在2012年10月11日,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原告请求被告余英与被告苏鹏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支农借款本金1356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5月3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银行利息,被告余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2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苏鹏、被告余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颂利
审判员 孙放军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