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浏执字第1072-1号
申请执行人朱冬初,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志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慧英(系陈志伟之妻),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欧友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英渠(又名陈英除),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陈水波(系陈英渠之子),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易谦和,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邓金华(系易谦和之妻),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昌吾,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晓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曾佑早,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浏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志伟、欧友生、陈英渠、陈水波、易谦和、邓金华、刘昌吾、张晓佳、曾佑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晓佳与郝冬梅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曾佑早银行存款2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欧友生银行存款14800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张晓佳、郝冬梅夫妻共同所有的以郝冬梅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65000元。
四、划拨被执行人邓金华银行存款18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