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法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冯颂,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杨斌,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颂与被执行人杨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颂与被执行人杨斌于2013年7月25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本案以20804元了结。该款由被执行人杨斌先付804元,余款20000元在2013年10月20日以前一次性付清;二、其他无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杨斌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对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伟国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