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开执字第01335号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
被执行人长沙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沙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1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金 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