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炎法民一初字第118号
原告李霞,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
原告李辉,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建新,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申诉等。
被告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崩坎下组,住所地炎陵县。
负责人:李小勇,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洣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李辉与被告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崩坎下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霞、李辉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李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霞、李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霞、李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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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傅旺盛
代理审判员  谭 姣
人民陪审员  霍保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