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494-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
负责人:阳海业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康永红,该行资产管理部主任。
被告蔡立中。
被告唐勇。
被告吴伟连。
被告袁震。
被告何振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与被告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于2013年7月24日以被告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主动偿还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望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祝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