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泉江,男,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极速恶化,已到离婚边缘,要求被告雷某某给付扶养费已失去意义为由,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经本院批准免交)。
审 判 员  胡耀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邓先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