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临行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西街。
法定代表人程方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才兵。
被执行人临澧县停弦山洲花炮厂。
代表人徐合平。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月
7日依法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字(2012)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丁才兵、被执行人的代表人徐合平到庭参加了听证会。现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12月,被执行人临澧县停弦山洲花炮厂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临澧县停弦渡镇山洲村的集体土地(基本农田)1431平方米扩建烟花鞭炮成品仓库。该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字(2012)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无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现被执行人临澧县停弦山洲花炮厂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国土资罚字(2012)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临澧县停弦山洲花炮厂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动履行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字(2012)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交纳罚款28620元。如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4500元,由被执行人临澧县停弦山洲花炮厂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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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卢 林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李永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