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资行初字第24号
原告益阳市亿宝塑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益阳市长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晓云,公司负责人。
被告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付志斌,局长。
原告益阳市亿宝塑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亿宝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蔚
审 判 员  陈 亮
人民陪审员  杨文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