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3)嘉调确字57号
申请人嘉禾县神农家园农耕文化休闲山庄。
法定代表人彭某。
申请人钟某某,男,(个人信息略)。。。
申请人嘉禾县神农家园农耕休闲山庄、钟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3年6月23日经嘉禾县广发乡、袁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一切损失共计207000元,此款限在2013年6月23日11时前付清。
二、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自行处理好死者钟永康的后果,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任何赔偿或费用,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三、本次调解对本次事故作一次性处理,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调解单位各执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全解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