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南法三民一初字第205号
原告谭雪梅,女。
被告沈运光,男。
被告沈香荣,女。
本院在受理原告谭雪梅诉被告沈运光、沈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雪梅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沈运光、沈香荣在银行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谭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沈运光、沈香荣在银行存款6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祖信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