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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97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
被执行人游后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游后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游后来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42960.59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治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