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宁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乡县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路(金海花园)1栋。
法定代表人龚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金林,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海英,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乡县分公司综合部主任。
被告宁乡县水务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吴利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银志,系宁乡县水务局法规科副科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乡县分公司诉被告宁乡县水务局水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就水务行政征收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行政争议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乡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乡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清香
审 判 员 袁绍清
人民陪审员 银 晓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