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封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钦某(某1),女。
上诉人封某因与被上诉人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封某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封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封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荣
审 判 员 周永连
代理审判员 舒易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