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楼民吕初字第130号
原告杜仲普,男,194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志平,男,1956年出生,汉族,岳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仲普与被告郑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仲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杜仲普承担。
审判长 罗颂利
审判员 孙放军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