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湘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城西居委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胡某某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湘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梦蛟
审判员 李拥军
审判员 马迎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