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苏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张如民,男,1952年12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潘桂玲,女,1957年7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桂玲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桂玲的银行存款68000元(含执行费1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桂玲的收入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新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