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22/7-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992-1号
申请执行人罗桂梅,女,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杨求村坝塘村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路87号君悦香邸。身份号码43252219530517458X。
被执行人卢勇(曾用名王乐),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中航物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2栋1门101房,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新富城1-10-4栋。身份号码430122198505187836。现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卢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卢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卢勇(王乐)的存款、收入348548.3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卢勇(王乐)的价值348548.3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