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35号
原告张某甲,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被告黄某甲,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已与被告黄某甲和好为由,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甲的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黄仙英
人民陪审员  皇楚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卓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