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北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人民东路支行,住所地郴州市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肖通林,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国辉。
被执行人张咏梅。
被执行人郴州市东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大道延伸段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1日执行立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国辉、张咏梅、郴州市东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50元[其中执行本金41520.92元,案件受理费960元,诉讼保全费570元,申请执行费5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洁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