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娄星执字第245号
申请执行人蒋茂贵。
被执行人刘新魁。
被执行人贺丽泉,系刘新魁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新魁、贺丽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新魁、贺丽泉在2013年5月31日前履行义务,但刘新魁、贺丽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新魁多次向本院书面及约谈中承诺在2013年7月10日之前归还欠款,如逾期未还款,同意法院拍卖其在诉讼中被本院查封的房子。现时已至今被执行人刘新魁、贺丽泉未兑现承诺及时归还申请人欠款。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刘新魁、贺丽泉所有的位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南佳苑5栋1503号的房屋一套及地下车库239号车位予以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宇容
审判员 胡若安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建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