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郭某,无业。
被告刘某,打工。
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住所地,原告拒绝提供,本院依照《中
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双方协商妥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小毛撤回对被告丁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小毛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闾 敏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天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