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怀鹤立民监字第5号
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负责人易展鸿,系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李永祝。
原审被告张祥。
原审被告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原审被告李永祝、张祥、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0)怀鹤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谢德武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顿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