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怀鹤立民监字第3号
原审原告郑远好。
原审被告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郑远好与原审被告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谢德武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顿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