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永中法执保字第4号
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3)永中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一、对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恒力木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陶俊斌、陶兴山、陶治、张小立、王艮香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经查询,该资产无价值故未查封,银行账号无存款故未冻结。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