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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执保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恒力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永中法执保字第4号
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3)永中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一、对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恒力木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陶俊斌、陶兴山、陶治、张小立、王艮香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经查询,该资产无价值故未查封,银行账号无存款故未冻结。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