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539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鑫嘉化工厂。
被执行人浏阳市港鸿出口花炮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09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港鸿出口花炮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7993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