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桑法执(民)字第81-1号
申请执行人熊廷协,男,1968年7月7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刘家红,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桑植县农业局职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家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家红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刘家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家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账号中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家红银行存款326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 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保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