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50-2号
原告戚国良,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青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向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国良与被告湖南青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国良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国良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国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00元。由戚国良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琛
审 判 员 华 雷
代理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