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潭中执字第71-1号
申请执行人左建伟。
被执行人湘潭市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建伟与被执行人湘潭市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2)潭中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湘潭市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叁仟柒佰贰拾捌元整,现执行款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左建伟,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调字第148号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调字第14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剑英
审 判 员  蔡日总
代理审判员  雷 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徐 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