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永中法执保字第6号
**瑶族自治县森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3)永中法立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嘉汉板(**)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工商银行银丰支行账号为1910020229200010737账户人民币20万元整予以冻结。现已冻结在该银行存款3.4万美元(合人民币20万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