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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执保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汉板(江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永中法执保字第6号
**瑶族自治县森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3)永中法立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嘉汉板(**)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工商银行银丰支行账号为1910020229200010737账户人民币20万元整予以冻结。现已冻结在该银行存款3.4万美元(合人民币20万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