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340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县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宋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8年5月29日前支付所欠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0000元和本案执行费8000元。逾期,被执行人宋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8年10月15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琛迅速偿付所欠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0000元和本案执行费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琛银行存款25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2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