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22/7-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988-1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锋,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黄泥坑4栋4单元408房。身份号码430102195004271512。
被执行人高勇,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旺旺路社区9组168号。身份号码43012219801021033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高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勇的存款、收入2443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高勇的价值2443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