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苏委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谢玉元,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制作的(2011)雨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玉元的银行存款410844元(含诉讼费7305元,执行费586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10844元;或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