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58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于冬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晓东。
被执行人王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邓晓东、王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晓东在2012年8月2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从2011年9月8日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73%计算),被执行人王彪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邓晓东、王彪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1180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逾期,被执行人邓晓东、王彪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晓东、王彪的银行存款共计32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