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民初字第00536号
原告:常德福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长胜
委托代理人:廖世友
被告:张秋花
原告常德福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秋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德福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秋花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小恒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