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沅执字第108-1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建设路2号,身份证号:432302197211145115。
被执行人王锡坤,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江堤东路40号,身份证号:432302196308242937。
本院在执行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3)沅民二初字第630号李学军与王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锡坤应将其所有的位于沅江市原金南乡政府(位于沅江市黄茅洲镇同兴村)内种植的桂花树2400株、红豆杉8株(已折价20万元)交付给李学军、向李学军支付借款40000元。负担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经本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锡坤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沅执字第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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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孙 智 余
执行员 杨 立 民
执行员 彭   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