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衡中法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曹端云,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纺织新村1栋3单元407号。
被执行人湖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李新村西。
法定代表人:周良满,系该公司董事长。
曹端云申请执行湖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曹端云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贺 军
执行员 刘 林
执行员 尹艳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