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4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晟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经济开发区金星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邓南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汨罗市祥胜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汨新大道双塘村。
法定代表人肖胜仁。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汨罗市祥胜电磁线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汨罗市祥胜电磁线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汨罗市祥胜电磁线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汨罗市祥胜电磁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