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苏诉执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谭群军,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
被执行人李发宏,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
被执行人段秀英,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系李发宏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制作的(2010)苏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宏、段秀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发宏、段秀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发宏、段秀英的银行存款224115.33元(含诉讼费5998元,执行费312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4115.33元;或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