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3)嘉调确字56号
申请人唐某甲,男,(个人信息略)。
申请人唐某乙,女,(个人信息略)。
申请人唐某丙,男,(个人信息略)。系唐某乙的爷爷。
申请人唐某甲、唐某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3年6月18日经嘉禾县袁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约定由女方唐某乙一方一次性退还礼金(订婚时礼金)给唐某甲38000元。
二、此订婚礼金返还纠纷作调处终结,当事人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诉求、异议,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处理自愿解除婚约关系,恢复到2012年5月初订婚婚约之前,各自自行选择婚约的自由关系,双方的婚事问题各自作主,互不再干涉各自婚姻以及生活等。
四、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可生效,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袁家司法所留存一份备查,村调委会持一份。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全解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