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益法民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
负责人吴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雪虎,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辉。
委托代理人陈犀,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南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2)南法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人寿保险南县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保险南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雪虎、被上诉人周辉的委托代理人陈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责任承担主体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艳红
审 判 员  黄 柯
审 判 员  冷亮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