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雨民监字第8号
原审原告徐文祥,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南二段18号(湖南省环保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泓达,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泓达,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徐文祥与原审被告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李泓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雨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均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