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张定法民执字第26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更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波,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宋振阳,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振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振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8.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现已以物抵债偿还债务6.1194万元,下欠部分一直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宋振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宋振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也同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宋振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覃大树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