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三初字第404号
原告谭XX,女。
委托代理人谭泽华,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XX,男。
原告谭XX与被告毛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XX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对被告毛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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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何文祥
审判员 袁 桦
审判员 王立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师师